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李翠萍
林玉永
劉鳳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分別如附表【A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如附表【B欄】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補繳如附表【B欄】所示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暨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於法未合,亦應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