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清池
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志興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1,58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02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1萬1,342元【計算式:34,026×1/3=11,342】。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