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1號
原 告 闕志明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侑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萬1,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3,21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