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93號
原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翔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0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