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姚依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