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富浩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浩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