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陳敬元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聿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1,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