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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立凱  
被      告  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為穆潤空間設計室內裝
            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  翰  


被      告  黃婕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87,718元,及其中㈠50萬元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808,775元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200萬元自民國114月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7,278,943元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8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712,0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4年9月9日
115年1月8日
(122/365)
2.825%
4,721.23元
2
違約金
50萬元
114年10月9日
115年1月8日
(92/365)
0.2825%
356.03元
小計
5,077.26元
項目2(請求金額80萬8,775元)
1
利息
80萬8,775元
114年7月17日
115年1月8日
(176/365)
2.22%
8,657.66元
2
違約金
80萬8,775元
114年8月17日
115年1月8日
(145/365)
0.222%
713.27元
小計
9,370.93元
項目3(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4年8月9日
115年1月8日
(153/365)
2.825%
2萬3,683.56元
2
違約金
200萬元
114年9月9日
115年1月8日
(122/365)
0.2825%
1,888.49元
小計
2萬5,572.05元
項目4(請求金額727萬8,943元)
1
利息
727萬8,943元
114年7月17日
115年1月8日
(176/365)
2.22%
7萬7,918.59元
2
違約金
727萬8,943元
114年8月17日
115年1月8日
(145/365)
0.222%
6,419.43元
小計
8萬4,338.02元
合計
1,071萬2,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