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鐿瑄、巫淑君、翁郁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