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樂居屋水電工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佑丞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芯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錫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雖原告稱已將起訴狀繕本逕行送達被告,惟起訴狀繕本應由法院送達被告。茲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本件起訴狀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