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驛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峯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車主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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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正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之年籍、住居所、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資料: 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車牌號碼000-0000車主為被告,然未載明其姓名及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又本院已依職權以公路監理系統查詢車號000-0000之車籍資料、車主個人戶籍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原告如欲聲請調查證據,亦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具狀說明調查之具體方法(包含調查單位及調查之事項、內容)。 |
| 查報系爭停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交易行情、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旁空地所示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並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停車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違法占用系爭停車位部分於115年7月8日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核定之,惟原告並未表明系爭停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交易行情、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系爭停車位租金行情及被告占用系爭停車位之面積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查報系爭停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交易行情、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 |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完整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 |
| 表明上開編號⒈、⒉事項之補正狀正本及繕本(均含證物)各1份。 |
| 民事訴訟為當事人進行主義(須自行主張、舉證),法院基於中立裁判立場,無法偏幫一造,且經實體判決確定後即有既判力,不得再行爭執。原告如不懂法律或需要協助,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全國專線:000-0000轉2,市話直撥,手機加02,如經審核通過可指派法扶律師協助)及其各地分會,或法律專業人士洽詢協助,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請審慎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