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李海涵
訴訟代理人 林志緯律師
被 告 六禾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家
被 告 黃志楠
吳苙菱
顏俊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計算式:84萬+18萬=102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