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洪國城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被 告 郭佩汝
郭嘉如
鄭筌懋
藍貴清
楊威程
黃礫瑩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