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陳姵嬑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陳惟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品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陳良吉、楊余傳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1,493元(計算式:4,061,275元+2,000,330元+2,349,888元=8,411,49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