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 告 江淑桂
江村林
江定勝
江春秋
江邦光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
宋千黛
李玉黛
鍾郁美雲
高江春美
鄭博仁
鄭伊庭
鄭惟尹
鄭淳方
林秀玉
江聖聰
江佑翎
江寬正
江培宏
江培瑜
江彥益
江宜貞
張 潔
江錦源
江碧雲
江採桂
江秉鴻
江俊斌
江如亮
江如淳
江叔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江文宗
江希賢
郁繼新
江志卓
江青雯
江金樺
王春利
曾景煌
江禎祥
江林昭禪
江御帆
江 黛
江 格
黃 捷
黃 譽
江桂英
江會慧
謝馥禧
李振嘉
張文侯
陳翔泰
陳翔煇
陳琤琤
林台貞
楊淑君
余美子
黃瓊慧
江豐榮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江政軒
江美玲
江美慧
陳逸敏
江俐緹
江麗安
張志誠
楊全貿
張高祥
江豊福
江豐財
江綉霞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進興
江超民
江超群
江翠瑛
江昭麟
江雪月
江雪娥
江雪華
李清淵
黃茂書
黃秀立
李日坤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江豐昌
陳秋霞
江挺豪
江怡萱
江易達
陳素玲
江中洋
江定翊 住○○市○○區○○街00巷00號 江秋蘭 住同上
江心彤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號、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登傑
沈誌文
潘沈月秀
沈月清
謝沈麗華
沈金專
沈麗雲
沈麗蕙
沈吳秀花
沈靖元
沈雅婷
沈亞儒
吳添丁
吳慶威
吳鴻隆
吳秋燕
楊碧蓮
江佳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曾照子
江淑琳
江政衛
江韋德
江柏勇
江佑祥
江建中
江麗雲
江麗卿
黃郭瓊珠
黃昭造
連陳鳳凰
曾慶瑞
江耀澄
江耀宗
江康永
江耀國
李采媗
李芊樂
廖月雲
廖光雄
王月寶
楊 評
楊柏玲
楊銘鐸
楊喬丰
楊岫峰
江金圳
江雅芳
江明珠
江柏諺
江家蓉
陳謝蕋
陳瑞星
陳瑞松
陳惠莉
華陳惠玲
陳惠琴
曾琇珍
江秀卿
薛靜文
劉雪飛
江思慧
潘劼信
潘 翊
潘 愉
江思婷
江思宜
江思欣
江添財
江慶嘉
江宜珍
江麗玉
江明珠
江玉鈴
嚴鋒祐
江柏儀
江柏寬
江淑敏
江柏姿
江柏萱
江文雄
江坤昌
劉榮華
劉銍琮
劉宥希
劉秀琴
劉寬琳
劉秀連
劉鍇宜
劉江阿昭
沈江阿滿
江秀枝
江美淑
許寶貴
江柏賢
江姿儀
江佩芳
江銘錡
江榮山
江慶輝
江玉雲
江彩雲
陳文賢
陳俊龍
陳俊輝
葉明樑
葉明傑
葉明欽
葉玲蘭
葉玲瑤
葉 招
葉振賢
陳葉雲娥
李葉粉
呂特聖
呂靜怡
呂世卿
呂 純
呂錦秀
陳永吉
陳雅蘋
黃瑞成
黃瑞雄
黃瑞章
王寶蓮
黃彥綸
黃彥智
黃彥竣
黃瑞貞
黃進來
鄭茂榮
鄭茂盛
鄭淑華
艾瑞克
艾庭慧
艾莞蓉
鄭淑芬
王智誠
王榮輝
王淑玲
王淑芬
林黃絹
詹佳偉
簡君芮
簡佑臻
簡麗梅
簡麗春
黃寶鑾
黃寶秀
江清正
江 禮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如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31號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734,7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734,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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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值 (計算式:ABC=D,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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