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邱聖智
訴訟代理人 劉美華
被 告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2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3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1萬0,9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