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36號
原 告 集鮮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瑀
原 告 集鮮水產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山股份有限公司、劉昌銓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09萬3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