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0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9萬2,8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萬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萬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