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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0號
原      告  李彥蓉(原名:李婇茗)



被      告  林仁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2萬2,5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萬5,16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信託之財產,聲明:被告應將附表除「編號2、3所示之不動產」外(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等語,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㈡查原告聲明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斷,又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經職權向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0萬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據此核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為2,552萬2,500元(計算式如附表)。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52萬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5,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類型
項目
總面積
(㎡)
權利範圍
價值
(新臺幣)
1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357、358、359、360地號土地)
1,490
200分之30
22,350,000元
2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不請求
3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不請求
4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324,000元
5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324,000元
6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324,000元
7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357、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324,000元
8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357、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324,000元
9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7
200分之30
405,000元
1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7
200分之30
405,000元
11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4.75
200分之30
371,250元
12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4.75
200分之30
371,250元
總價
25,5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