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18號
原 告 謝 招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麟鴻木業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萬1,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2,051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麟鴻木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之異動登記資料,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查報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及提出補正狀正本1份、繕本1份(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