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5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4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