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93號
原 告 鑫昌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正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旻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價差損失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9萬5,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