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徐進福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瀧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黃新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5,7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8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