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95號
原 告 捷綠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宏權
被 告 綠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萬9,22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88萬9,226元加計自115年3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5年4月20日)之利息,核定為89萬3,85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