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號
原 告 趙子翔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雨青、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