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8號
原 告 華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眞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睿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1,1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