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黃政益即明賜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律師
被 告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4,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