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93號
原 告 李文章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聖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