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徐進福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台灣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連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0,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