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方芯彤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