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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115號
原      告  周郁庭  



被      告  林子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34,84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查,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住所地在金門縣,非本院轄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見限閱卷),且原告亦無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有何特別審判籍之約定,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