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616號
原 告 佐洋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茹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林品君律師
被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萬5,368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34,56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8月6日止,本金及利息共計為新台幣(下同)240萬3,8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0萬3,8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69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2萬5,368元,尚應補繳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