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有建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里區○○○路00號之8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以上上訴人因115年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9,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2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