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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夏源洲  
代  理  人  歐翔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廣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廣華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領有桃園市大園區身心障礙補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亦非顯屬無勝訴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桃園市大園區身心障礙補助證明書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所主張之本案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仍須經本院調查,方可得知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