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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張正修  
代  理  人  張嘉煒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2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本案訴訟),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訴訟因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經本院裁定駁回,而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