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丁少揚
相 對 人 蔣孟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13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資金已被被告拿走不還,現在卻可以給一點部分的資金,但不能夠完全付款,請法院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然並未提出相關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前開規定,其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