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黃政修
訴訟代理人 張哲維律師
王騰儀律師
被 告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鈞
被 告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024,5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024,5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3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69,596元,應再補繳130,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