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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王辰維即王皓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繳納本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2+1)×51×20=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114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補正聲請人對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權債務之相關事項:
 ⒈發生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
 ⒉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性質?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
 ⒊請提出對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債務額為10萬元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以及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供參。
 ★請自行整理並陳報已償還金額(請向各債權人申請歷次償還時間、各筆數額、償還方式等證明,切勿提出片面不連續未經整理之繳款證明)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申請)
(四)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五)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六)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3年6月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3年6月5日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113年6月起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中低收入戶證明、補助證明以及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每月支出扶養費1萬4,000元。是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具體敘明「○○○」罹患「右肺動脈中斷」疾病,每月支出2萬7,000元醫藥費之具體項目、單價及數量明細之計算方式並製成表冊,並應檢附最近6個月內之公立醫院或醫學中心之醫療費用收據、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費用明細、自費同意書、統一發票或藥局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以資憑認。 
(二)請檢附主治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須載明目前病況、常態性預後治療方式)及處方箋。並具體說明該每月2萬7,000元之支出,究屬「單次(或短期)手術治療費用之分期攤還」,亦或屬於「未來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均必然發生之常態性必要醫療支出」? 
(三)請敘明上述醫療費用中,健保給付與自費項目之比例。若有高額自費藥物(如肺高壓標靶藥物)或醫材,請說明是否有同等療效之健保給付藥物可資替代?若無,請提出醫院開立之自費必要性說明。
(四)陳報社會福利與保險理賠領取狀態:
  ⒈請陳報該子女是否已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並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若有,請檢附核定函或證明影本,並說明取得後各項醫療費用部分負擔之減免實況。
  ⒉請陳報該子女是否已獲得「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或其他民間慈善團體之醫療補助?
  ⒊請陳報該子女有無向商業保險公司(如新生兒醫療險、重大傷病險)申請並領取醫療保險理賠金?若有,請檢附保險理賠明細表,並說明理賠金是否足以支應上述醫藥費。
(五)請補正說明該每月2萬7,000元之支出,是否包含營養補充品、特殊配方奶粉、非處方醫療器材、或交通往返車資?若是,請分項臚列,並說明若無醫師處方,該等品項何以屬於「維持生命基本所必需」之不可減免支出?  
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