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潘挪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5月間向新北市樹林區調解委員會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不成立,嗣聲請人於115年1月14日提出本件更生聲請,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自應繳納更生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