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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黃秉杰  
代  理  人  劉禹劭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下同)1,000元。另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1,02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
  ,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並請聲請人提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㈢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㈣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若有: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請說明受扶養人有幾名扶養義務人及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㈡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