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鴻源
非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鴻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5年5月4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