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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舒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渝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憶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舒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4號裁定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