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舒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渝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憶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舒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
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
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4號裁定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