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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宸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輝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65、71至73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