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張志雄
被上訴人 吳芳伶
訴訟代理人 柯星任
視同上訴人 竹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