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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張志雄  

被上訴人    吳芳伶  


訴訟代理人  柯星任  
視同上訴人  竹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