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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詹豐安  

被上訴人    皇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22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