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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張正修  
代  理  人  張嘉煒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於115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住所由本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