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世宏間因駁回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本院所為115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