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張沂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文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