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璋
曾柏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