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欣宏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欣宏昱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欣宏昱有限公司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則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